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这些黑行为被曝光

临房网 2019-10-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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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在多数人眼里,卖保险的那三寸不烂之舌可谓是辩才无碍,堪比苏秦仗义,讲起保险来犹若滔滔江水,连绵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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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你想买重疾险,她会告诉你自己的保险保费如何便宜,保额如何如何的高,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她会忽悠你只要疾病一确诊就能赔付。对于买保险买放心的人来说,这种保险,那简直就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啊”。在你高兴之余就钻进保险员的陷阱里了。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因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被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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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两核风险管理室常规调查岗张荣乾在对邵某某理赔案件开展调查过程中,自行制作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申请书》,未经客户同意,在申请人签名处代替客户签名。 


经查,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张荣乾警告并罚款1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于江宁,2003年3月25日在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机成立,经营范围在临沂市经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2018年来曾陷入多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因不予理赔被起诉,12起纠纷中,10起败诉,2起撤诉。


案例一

2017年6月30日,临沂市民褚某某投了“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的保险,并与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交费期为30年。2018年1月19日,患病后入住沂南县人民医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15000余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2018年3月16日,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做出不予理赔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赔款71147.60元。


案例二

2012年9月22日,临沂市民王某某与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主险:平安增利两全保险,附加险乐翔意外。2013年8月12日晚王某某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辩称,投保属实,王某某系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赔付平安增利两全保险金6060.48元,赔付平安附加乐翔人生保险金200000元。


案例三

2016年3月25日,临沂市民宋某某与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公司签订“智悦人生”终身险,附加年住院费用短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平安寿保临沂支公司辩称,在投保前已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继续履行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给付医疗费3661.78元。


案例四

2016年8月28日,王某与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以其母王某某人身健康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2018年3月9日,被保险人王某某因突发脑出血去世。在理赔过程中,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作出了解除了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费、不支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理赔保险金100000元。


案例五

2014年6月3日,临沂市民朱某某以其妻夏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一份。2016年12月6日,夏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被告只赔付附加意外险保险金20000元,对主险的意外身故保险金75000元拒不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平安吉星盈瑞年金保险(分红型)意外身故保险金37500元。


案例六

2002年2月4日,市民李某某母亲刘某某(已去世)在被告处投保“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15年1月17日,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给付理赔款7万元。


案例七

2009年4月2日,董某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销售的《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保险。2015年3月28日晚,董某某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金201041.58元。


案例八

2016年1月29日,临沂市民李某某在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主险平安福(1118)终身寿险。2017年11月6日,李某某因病共住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60651.93元,其中个人自费11518.40元。在申请理赔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临沂平安寿险公司抗称,应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给付平安福重疾保险金250000元,住院费用保险金9000元,日额保险金5550元,共计264550元。


    编辑者:ya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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