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交警认定 红三轮全责 未遵守交通规则!

临房网 2019-10-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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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车、三轮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三轮车车主往往“扮演”弱者的角色。


但是,近日在临沂街头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判定三轮车车主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来看下事发经过

2019年9月14日10时08分,郑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兰山区仁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津路交会时,与沿天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0V2**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轮车车上人员张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


经查,事故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故当事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与此同时,近日,临沂交警的这两个判定,网友们都说:没毛病!


7月18日16时03分许,在开发区沃尔沃路与柳工路交会处,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沿沃尔沃路道路西侧由南向北违反信号灯行驶至沃尔沃路与柳工路交叉路口,与沿柳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的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韩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


9月1日上午11时40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蚂蚱庙街交会西路段向左侧变道时,与沿兰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鲁Q0Y***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以及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上坐着一名儿童,所幸儿童并无大碍。


经调查,王某某因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闯红灯是交通违法中危害性较高的行为之一,不遵守交通信号就是踩着“雷区”行走,将自己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


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闯红灯“闯过去”了——比别人快了几十秒,没“闯过去”——比别人“快”了几十年。


电动车交通违法看似法律成本低,看似轻而易举,但教训却重于泰山。“红灯停,绿灯行”是道路交通活动中最基本的常识和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一些人无视交通信号灯的存在,不顾红灯指示肆意穿行。闯红灯或许能够“节约”数分数秒的时间,但如此“投机”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千万不能心存侥幸一次闯红灯付出的代价可能就是生命!


    编辑者:ya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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