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济南拟出台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新政策,赶快来看啊!

临房网 2019-06-2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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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好消息!

济南拟出台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新政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

物业费按标准的60%交纳

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

免收停车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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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通过两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就《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2018年第317号令)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来,济南有关部门认真抓了学习贯彻,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和普及,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执行,有力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

为进一步推进省《办法》在济南的贯彻实施,并考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至2019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政策衔接的需要,经过调研论证,两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考虑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就近备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两个备案事项,由所在区县相关部门实施。

征求意见稿结合上级规定和济南实际情况,细化了未达合同约定标准、房屋空置、车位空置等情形下前期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车位停车位等减免政策及有关程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扣除收益资金管理费的比例。

征求意见稿明确,济南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按照济价费字[2012]76号、济价费字[2012]77号文件执行。同时也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发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四、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五、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的,按照收益资金的20%扣除。

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按照《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6号)、《关于公布我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八、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相关规定、公益资金扣除比例,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自2019年 8月1日起执行。

    编辑者:ya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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